今天是: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
法治湖北
|
普法天地
|
依法行政
|
湖北政法
|
法律服务
|
司法考试
|
律师天地
|
法治问吧
|
理论研讨
|
法治资源
|
法治论坛
图片新闻
|
法治新闻
|
专题报道
|
立法动态
新法速递
|
普法动态
|
法宣指导
|
以案释法
|
普法讲台
|
典型人物
行政执法
|
行政复议
|
监督与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公安风采
|
检察风云
|
法院风苑
|
司法行政
|
国家安全
律师天地
|
公证之窗
|
基层法律服务
|
司法鉴定
|
人民调解
司考动态
|
司考经验
| 司考查询 |
网上课堂
律师解答
|
法援新闻
|
法律政策
|
司法服务热线
|
在线法援
法制探讨
|
法学前沿
|
专家访谈
|
国际法苑
法律图书
|
法治多媒体
|
在线课堂
|
资源下载
湖北法治网
>>
法制湖北
>>
热点专题
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检察机关不应等邀请
2006-12-22 10-30-55
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人民日报》3月16日)
近年来,各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其中,好多事故并非“天灾”实属“人祸”,但在事故发生后,往往是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发现有渎职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样做的后果,首先是延误“战机”,一些犯罪分子看到情况不妙,逃之夭夭,给以后的办案带来很多不利因素。更有时候因为抓不到涉案人而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其次是由于检察机关介入滞后,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喘息”的机会,他们趁机编造情节,订立攻守同盟,以逃避罪责。毕竟,行政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在其间是否涉嫌犯罪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敏感性”。有时甚至本来应适用法律严惩,却以“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邀请检察机关同政府的事故调查组一起介入,表明了政府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和清除腐败的决心。问题是,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接受“邀请”和主动介入,给人的感觉就不一样。前者,给人一种“帮忙”的感觉,而后者却是主动出击,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尽管都是办的一个案子,前者可能要在政府调查组统一部署下办案,后者却是在独立办案。当然,检察部门在调查事故中依靠和配合政府的调查组,不但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是,独立办案,应是检察机关坚守的原则。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而且也应该主动介入,这里面不存在“邀请”的问题。本来就是自己该干的事情,为什么要等人家“邀请”呢?如果人家不“邀请”这案子就不办了?
现实中,好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后之所以能立案,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处,前期阶段并不是检察机关查出来的,有的是政府调查组移送的,有的是群众检举的,有的是犯罪分子相互“咬”出来的,还有的是记者调查出来的。恕笔者直言,检察机关在查办安全生产事故前期中,好像有点儿事不关己,你不移送,我不插手的感觉。这里面可能是由于政府调查组在工作,不便提前介入的观念作梗。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司法原则却丧失了。
只要是重大安全事故,检查机关就要最早介入,你不介入怎么知道这个事故是不是责任事故呢?这是检查机关的职责,不存在邀请不邀请的问题。
来源:
相关文章: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参事室
管局国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台办
新闻办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档案局
国务院扶贫办
地方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国日报
Chinadaily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青报
光明日报
经济日报
中央企业网站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鞍本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治相关网站
中国法院网
法治新疆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搜案网
人民公安报
东方法治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国法网
辽宁法制报
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政府法制信息网
检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法制日报
法制晚报
建议使用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鄂ICP备05001568号 电子邮件:webmaster@hubei.gov.cn
湖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
·湖北法治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