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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动辄就把差别当歧视
2006-12-22 10-32-45
贫富差别、东西部发展程度的差别、城乡医疗教育资源分布的差别……差别,是今年全国两会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男女退休年龄的“歧视”、城乡死亡赔偿标准的“歧视”……歧视,在一些代表委员和关注“两会”者的言辞中也屡屡出现。差别确实存在,歧视也未必没有,但在近来受到非议的一些关乎男女、城乡的“歧视性”规定中,我觉得似乎都存在着错把差别当歧视的误解。动辄把差别当作歧视,不仅反映了发言者看问题的出发点有失公允,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实在不是什么好现象。
如果要咬文嚼字,歧视的本意当是一种“特殊的目光”,但什么样的目光叫特殊?下这样的判断,判断者自身的目光首先不能有所偏颇。自己的目光要是不够客观,那就成了“智子疑邻”———整天都疑惑别人在歧视自己,其实是太过敏感。
由此来分析一些人对男女不同退休年龄和城乡死亡赔偿标准的非议,就可以看出:那些对“歧视”的批判,不是没有客观分析差别的由来,就是弄错了差别的真意,有些甚至是完全不作冷静分析,凭主观冲动瞎叫唤。
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是不是对女性的歧视,连参加“两会”的女代表中都有人提出:当年制定不同的标准,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而更有不少职业女性宁可选择早退休,认为这是社会给予自己的福利。意识到这两点,就不难看出退休年龄上的差别,从动机上和结果上都算不上什么歧视,倒是那些借机大做文章的人,在两性平等的问题上,是带着一种“特殊的目光”的。
再说死亡赔偿标准,城乡的不同、地区的差别,依据是各地抚养成本和收入水平的差距,受诟病的也是这一点。不少人认为人命一样珍贵,不能按照成本和收入来分高下。但这些或“义愤填膺”或“义正词严”的论断,却经不起推敲。人命一样珍贵,似乎就该是一样的“价格”,但问题是人命有“价格”吗?当然没有,所谓的死亡赔偿,并不是说拿钱就能换得了命,而是由责任人就受害人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赔偿的多少并非取决于人命的“贵贱”,而只是经济损失的多少。正如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家属也可以对杀人凶手提出附带的民事赔偿,但这和将罪犯枪决正法是两回事,后者才是对死者失去的生命的最好“交待”。
所以,每当看到“矿工一条命怎么只值20万?”“乡下人为何比城里人命贱?”这样的问题时,我都觉得奇怪,为什么提问者一边说生命是无价的且如何如何珍贵,另一边却希望以自己认为正确的标准给“命”定价?说到底,他们根本就没搞清楚死亡赔偿赔的是什么,就已经“愤怒”得失去理智了。
在目前的国情下,差别和差距将在很长时间内客观存在。但差别并不等于歧视,一些人在说这是歧视、那是歧视前,自己尤其不能带着“特殊的目光”。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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