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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不入法的忧思
2006-12-22 10-33-59
日前,中国社科院蓝皮书《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曝出内幕: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
说实话,我一直不明白人们为什么会争论“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并非如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最关键的要件,而与“妇女”的身份完全不相干。现行的刑法既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也没有赋予丈夫“豁免权”。所谓“婚内强奸”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强奸行为而已,应当在刑法惩处的范围之内。
然而,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却习惯于把“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作为关键要件,认为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延续,“婚内强奸”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立法者更是在一次又一次搁置“婚内强奸”是否明确入罪的问题,在客观上默认了“婚内强奸”的“合法性”。
不少法律精英被模糊认识与担忧所困扰。他们认为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确定了丈夫拥有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不存在“强奸”问题;他们害怕“婚内强奸”一旦立法入罪,会危害婚姻稳定,进而造成社会不安;他们还担心“婚内强奸”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过大,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激增。
法律精英们之所以在“婚内强奸”立法面前踯躅不前,确实有“男权文化”的影响,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低估了性权利的重要性。没有人会围绕“婚内谋杀”是否构成犯罪争论不休,因为大家都认同生存权的极端重要性。婚姻关系、社会稳定、执法成本都不能成为允许一个人侵害另一个人生存权的理由。但是,在反对“婚内强奸”立法的人们眼中,性权利远不如生存权重要,性权利(特别是女人的性权利)必须服从于“配偶权”、必须服从于婚姻稳定、必须服从于执法部门控制成本的需要。
性权利真的这么微不足道吗?事实并非如此。在我看来,性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其重要性与生存权等价。一个经常被人们所忽视的事实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合法剥夺他人性权利的权力,除非法院依法判处某一人死刑、合法剥夺其生存权,才能够在事实上剥夺其性权利。换句话说,在法治社会,性权利与生存权几乎融为一体,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非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作为一种特殊契约关系的婚姻关系可以限制立约双方的性权利,但绝对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性权利。丈夫的“配偶权”里不包括违反妻子意志强制性交的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依旧牢牢掌握在妻子自己手中。
简言之,性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无论是家庭这个小共同体还是社会这个大共同体,都不得无理侵害和粗暴剥夺;而保护这一基本权利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无论执法成本多么昂贵都不能退缩。由此可见,“婚内强奸”两度被弃,恰好暴露出法律精英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忽视以及政府执法机关的失职,这比“男权文化”更值得我们警惕。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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