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
法治湖北
|
普法天地
|
依法行政
|
湖北政法
|
法律服务
|
司法考试
|
律师天地
|
法治问吧
|
理论研讨
|
法治资源
|
法治论坛
图片新闻
|
法治新闻
|
专题报道
|
立法动态
新法速递
|
普法动态
|
法宣指导
|
以案释法
|
普法讲台
|
典型人物
行政执法
|
行政复议
|
监督与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公安风采
|
检察风云
|
法院风苑
|
司法行政
|
国家安全
律师天地
|
公证之窗
|
基层法律服务
|
司法鉴定
|
人民调解
司考动态
|
司考经验
| 司考查询 |
网上课堂
律师解答
|
法援新闻
|
法律政策
|
司法服务热线
|
在线法援
法制探讨
|
法学前沿
|
专家访谈
|
国际法苑
法律图书
|
法治多媒体
|
在线课堂
|
资源下载
湖北法治网
>>
法制湖北
>>
热点专题
打掉环境污染的“保护伞”
2006-12-22 10-38-38
“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甚至不要。”近年来,在对许多影响恶劣的环境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之后,人们总会如此慨叹。
应当说,环保相关法律执法之“软”,与地方势力保护之“硬”,已是阻碍我国环境保护进程的顽疾。关于这点,人们并非没有清醒的认识,但一直以来,环保部门缺乏强硬刚性的“手段”,地方保护却有说话算话的“权力”,结果是:多少次正面交锋,多少次环保部门铩羽而归。
20日,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为环保执法锻造了一把“尚方宝剑”。它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为环境污染开绿灯的地方‘保护伞’,今后将失去作用!”
由于扭曲的发展观和错误的政绩观作祟,一些本应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无视各种环保法律法规的存在,乱开绿灯、充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或巧立名目,制定与环保法相违背的“土政策”,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企业,使执法人员进不了厂、动不了手;
或以“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稳定”为由,为违法者通关说情,对被查处的企业拒不执行“关停并转”;
或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编制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让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规划蒙混过关;
或以长官意志取代专家意见,违法审批不该上马的建设项目……
凡此种种,不仅助长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流弊,而且严重削弱了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仅埋下了大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定时炸弹”,导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群众战胜污染的信心。
一言以蔽之,地方“保护伞”不除,“地方政府为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一把手抓环保”就会永远是一句漂亮的口号,各种危害经济安全、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就无法根除。
治国需法治,处罚要到人。我国环境保护30多年来的艰难历程表明,如果环境执法只停留在罚款上、只局限在“公对公”上,就只能是隔靴搔痒、难儆效尤;如果不把那些保护污染的“幕后黑手”绳之以法,它们还会故伎重演,免不了污染反弹。
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手推出的《暂行规定》,矛头直指违法违纪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些乱打“保护伞”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包括环保系统内的“不作为、乱作为”者,都将尝到切肤之痛,轻者警告,重者“摘帽”。
正如业内人士所分析的,《暂行规定》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扫清环保执法难的外围障碍、清除各种“保护伞”提供了有利的武器,也给环保工作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它将使环境违法的成本进一步加大,也会让环境执法的效率有所提升。
“无论涉及到什么单位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公众有理由期待,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决心和承诺,能够在《暂行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善始善终,不打折扣。
来源:人民日报
相关文章: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参事室
管局国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台办
新闻办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档案局
国务院扶贫办
地方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闻媒体网站
人民日报
新华社
中央电视台
中国日报
Chinadaily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青报
光明日报
经济日报
中央企业网站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鞍本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治相关网站
中国法院网
法治新疆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搜案网
人民公安报
东方法治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国法网
辽宁法制报
中国普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政府法制信息网
检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法制日报
法制晚报
建议使用IE5.0 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
鄂ICP备05001568号 电子邮件:webmaster@hubei.gov.cn
湖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
·湖北法治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