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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举"忽悠法官_揭穿贪官的"变色"调整
2006-12-22 10-45-9
在反腐新形势下,贪官为降低腐败风险而进行的一种变色调整。它再次提醒善良的人们,反对腐败必须擦亮眼睛,高度警惕披着“善举”外衣的贪官混迹官场。
12月15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扶贫"事件余波未了,今日又见"受贿捐赠"的奇闻,不过二者的命运却截然不同。12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贪污案作出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认定文建茂的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收受相关单位礼金属于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
由此看来,贪官“善举”忽悠法官,玩出了“个人捐款可以抵扣受贿款”,的全国法学界的 “首创”。然而,这“首创”之中却存在极大的谬误。
其一,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在党和政府重拳治腐的高压之下,伪装几乎就成了贪官通用的伎俩。为了降低腐败的风险,贪官们除了“廉言不离口”之外,还不惜血本地“举善”,不惜将受贿的部份礼品、礼金用于扶贫、捐赠,或用于公务开支、上交纪检部门,以换取"清廉"的美誉,为以后的腐败作铺垫,万一“东窗事发”,则以“举善”的美誉交换法律“正义”的审判,以求从轻处理。此次,文建茂不就已经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对他的轻判了吗?文建茂以受贿所得用于“捐赠”与余斌以违法所得用于“扶贫”的伎俩同出一辙,对同样的“贪”却进行着完全不同的判决,法律的公平精神又在何处呢?
其二,是对律条的公然违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只能是适用法律而不能造法,法官的裁判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我国现行的律条中还无法找到“捐款抵扣受贿款”的条文。显然,此举已超出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对法律的公然背叛。“贪官的左手牵着偷回来的一头牛,右手拿着一只橘子,被人发现后竟异想天开,妄图拿一只橘子当其偷牛行为的挡箭牌。我发现现在身陷法网的贪官们都喜欢玩受贿济贫的花样。如果这样可以减轻处罚,以后反贪就更难啦!”一位检察官的说法真实地道出了公众的心声。
其三,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功能,人们总是从别人的遭遇中推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一个案例、一份判决就是对公众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这一判决实际是对贪官“举善”避罪的怂恿和宽容,很容易给人造成只要不将受贿款全部占为已有便不构成犯罪的错觉,引发贪官们的跟进效应,从而极大地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湖南文建茂一案,案虽小,可影响不小,发人深思。是文建茂的“举善”忽悠了法官,还是法官的“贪赃”忽悠了法律?
伪装,几乎成了贪官的惯用伎俩。在明处、在人前,他们是无私奉献的楷模,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是扶困济贫的英雄,是反腐倡廉的典型;在暗处,他们贪财、贪色、贪权,凭借权钱交易贪恋锦衣玉食的生活,成为金钱的奴仆、人民的罪人。
剥去贪官“举善”的伪装,还原其贪得无厌的罪恶本质,使其受到法律应有严惩,这是公众对法律的嘱托和依靠。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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