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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学校06年《刑事诉讼法》讲座
2006-12-22 10-52-55

第一部分 2005年及以前试题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对于诉讼法部分,从2000年以来分值一直在攀升,比如说刑事诉讼法2002达到了45分,2004年达到80分左右,2005年也是80左右。因为有一种趋势,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复习,一个是以法条为主,掌握重点理论,比如证据方面;而且,刑事诉讼法重复的考点比较多。再有就是注意刑事诉讼法在这几年的命题过程中,综合性、隐蔽性和理论性不断提高的一个趋势。

二、重点突出

三、重复的常考知识点比较多


第二部分 学习巩固刑事诉讼法司考知识的方法


在理解的基础上,找出规律进行记忆。我认为,记忆和理解二者不是互相矛盾的问题,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记忆是以理解为基础,理解能够促进永久性的记忆。所以,我认为在理解的基础之上,找出规律,然后记忆,那将会起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那么,刑事诉讼法到底有哪些记忆规律呢?下面举最近几年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讲解。

一、 军地互渉案件管辖的规律。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7条也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很多初学者在记忆这两条规定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也不容易理解。其实,总结这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口角,即:“分别管辖加两个同时、两个例外”,而且一般情况下,主要记住“两个同时、两个例外”就可以了。“分别管辖”是指,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同时”是指,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才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例外”是指,“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和“军人犯违反职责罪”这两种情况例外。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例1】张某于2002年5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抢劫,那么对张某的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发现犯罪时张某具备军人身份,但是犯罪时(实施犯罪时)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2】李某于2001年3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月,发现李某在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的盗窃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盗窃罪,虽然犯罪时李某具备军人身份,但是发现犯罪时李某已经退役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3】孙某于2001年8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孙某如期退役。2004年10月,发现孙某在2002年11月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那么对孙某涉嫌盗窃军用物资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盗窃军用物资罪,虽然发现孙某犯罪时孙某不具备军人身份,但是孙某所犯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因而属于“例外”,由军事法院管辖。

【例4】陈某于2001年12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间,陈某因盗窃某小区居民价值2万元的白金项链而被抓获。抓获后,陈某又主动交代其在2000年6月还伙同他人抢劫过。那么对陈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犯罪时陈某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但是由于要和服役期间所犯的并在服役期间发现的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并处罚),因而陈某所涉嫌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均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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