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注:本部分内容在司考中地位不重要,可一般掌握。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既能享受和行使权利、又能承担和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测试题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下列关于作为国际经济主体的国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只有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时,才是国际经济法主体
B.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时,国家仅以其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C.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其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
D.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部分行政法律规范
解析: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答案:CD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社会中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国境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 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其中多边国际经济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
2、 国际商业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 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理论界倾向于肯定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约束力;
4、 国内立法——一国关于对外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5、 判例——适用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
四、风险转移:
(一)《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时间: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涉及运输的交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2.对于在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在途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订立时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所谓的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为限。
解析:一般情况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但在途货物,由于不能为实际交付,因此情况特殊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者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风险转移。
测试题4: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A. 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德国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德国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D.德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解析:本题考CIF术语下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时间。
在CIF项下(FOB与CFR亦同),卖方有就标的物在装船前投保的义务,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一般在装运港以船舷为界发生转移。本题中货物的风险,因货已越过装运港的船舷装货,已由德国公司承担,因此对货物灭失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应由德国公司提出。
考生应该注意的是,要区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的区别。在海运合同中,无论何种贸易术语,所有权的拥有全以提单的持有为凭,谁持有提单谁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货物风险的承担,不以谁拥有所有权为据,即并非谁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谁就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与国内的合同法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风险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而标的物所有权一般又在交付后转移)。《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CIF(FOB与CFR亦同)项下,在装运港以船弦为界转移的风险,而非货物所有权。所有权在谁手中?在提单持有人手中。本题中,中国公司已办理议付,根据信用证的运行过程,中国公司已交出了提单,因此可以肯定提单不在中国公司手中即中国公司已不拥有此批货物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在谁手中呢?此时可能在银行手中,因为前一天议付第二天就发生了货损,此时提单尚可能在银行手中还没来得及转手(考生若对本处难以理解请先学习信用证的运行过程,这也是律考常考知识)。因此,在国际货物运输(海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此就会出现承担风险的人尚未拿到货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人又不承担风险的现象。这种原因的出现全在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与提单的表明所有权性。本题的结局应是由德国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即议付货款取得提单,然后由德国公司持提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D
(二)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货物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有违约行为,上述原则不适用。货物的风险是指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坏或灭失,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反合同引起的,则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五、违约救济:
测试题5: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已支付了价金,除非有下列哪些情况,卖方原则上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A.如果买方是迟延履行义务,则虽然买方已支付价金,卖方仍可宣告合同无效
B.卖方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C.在给买方以宽限期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卖方宣告合同无效
D.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约情形,卖方在得知买方违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答案:BCD.见《公约》64条。
测试题6:在分批交货的成套设备的国际买卖合同中,已经提交的一批或几批设备有瑕疵,如果得不到修理、更换,买方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A.拒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B.拒收整批货物
C.要求损害赔偿
D.拒收整批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ABCD.
(一) 卖方违约的救济:包括要求实际履行或交付替代物、减少价金、修理、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测试题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当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包括哪些?
A.请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B.请求损害赔偿
C.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D.宣布合同无效
答案:ABCD.
测试题8: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其实际履行。对此,下列表述哪些不正确?
A.买方应当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B.买方一经发现卖方交货不符,即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但应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卖方
C.如果诉诸诉讼,法院应当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D.在卖方实际履行之后,买方仍然可以要求减少价金
答案
解析 BCD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方法,买方则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二) 买方违约的救济措施: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三) 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表示其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以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一方预期违约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中止履行义务的条件:(1)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2)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3.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中止方宣告合同无效。
(四)分期履行合同:
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从该项违反可以推断,类似违反将发生于将来的几批交货,则受损方可以取消合同。
3、假如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对已经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