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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解读
2006-12-22 15-58-6
  
27日下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综合法律———公
务员法。这一法律在总结我国实行十多年的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从法律规定上作了全面的完善。
  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哪些人?这一问题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定义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范围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鉴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可以由国家或中央有关部门采取发文件的形式解决,因此,本法没有对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是否参照本法管理作出规定。

  
  公务员必须具备七个条件

  
  为了保证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本法规定了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我国国籍;拥护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年满18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份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还同时作出限制性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及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本法还规定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申请辞职;提出申诉和控告等。

  定期考核分为四个等次

  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考核档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为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公务员法增加了一个考核等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公务员禁止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为了严肃公务员纪律,草案规定了1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主要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同时规定,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了六种处分的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对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原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本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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