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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2006-12-22 15-58-47
    今天,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的第二天,社会各界就该《解释》在实施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两高”出台的这个《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一解读。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对各类知识产权作了全面的保护。但从司法实践看,尚存在一些困扰司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罪名尚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有的罪名虽然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但随着犯罪情况的变化,这些标准已不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需要;三是刑法条文中的一些表述,由于比较专业、抽象或概括,在理解和适用上容易引起分歧。司法解释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今后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将发挥重要作用。

  降低4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这位负责人称,相对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降低了: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降到5万元以上;把单位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由50万元降到15万元。
  降低定罪标准的主要考虑是:第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但定罪量刑的案件较少,相比不平衡。尽管这是诸多因素造成的,但过去的定罪标准及追诉标准过高确实是其中因素之一;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具有智能性、隐蔽性、流动性和分散性等特点,犯罪分子规避刑事制裁的意识较强,公安机关往往收集、提取证据较难,不降低定罪量刑标准更难以打击;第三、在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都赞同适当降低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四、我国在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也承诺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的门槛。

  
  《解释》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这位负责人说,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问题,在《追诉标准》中曾有规定,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保留,主要考虑到:一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民事法律、民事司法解释和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实践已经对驰名商标作了特别保护,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不作特别规定,对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保护驰名商标的精神并不影响;二是刑法保护的注册商标就包括了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加强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同时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三是驰名商标及其商品的价格,一般要比其他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的价格高,司法解释规定对有些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或者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数额,使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更容易达到定罪的标准。因此,尽管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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