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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活动需要行政许可(下)
2006-12-22 16-0-27
行政许可法从五个主要方面正面规定了许可事项的设定范围,同时,又从反面规定了不应设行政许可的范围,以防止行政许可过度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
国家权力能否介入、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行使,答案是肯定的,问题在于适度。国家机关通过立法和管理,规范权利的行使,制裁违法行为,强制违法人员履行法定义务,都是介入和干预权利的行使。其目的是要保证权利行使得充分,又不越出必要的界限,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也有一个“边界”。分析起来,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是与国家、社会利益、他人权利和自由无涉的,如人格权(包括个人隐私)、通讯秘密等。完全不应当经过许可。有些权利虽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可能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利益侵害,但可以通过事后赔偿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予以补救,如订立合同、发表文章等行为,也不必经过许可。许多在通常情况下不必然造成侵害,如雇佣保姆、公司请文秘,这些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并不造成必然的负面后果的行为,也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以实现法律充分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基本要求。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对经济的调节手段有两种,一是政府(行政、计划)调节,一是市场调节。市场竞争是解决许多经济难题的有效方法,许多难题,如供应短缺、服务的信誉不好、产品质量低下等,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市场竞争来解决。在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可以有效调节、又不致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后果的领域,不宜实行政府干预的许可制度。如商品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应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只有极少数商品或因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或因资源稀缺,才由政府限价、定价。又如招工,招收电工,一定要有资质证明,招收清洁工、搬运工就不需资质证明。销售电器,须经许可;销售瓷器,可以不必。市场经济的活力在于通过竞争,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行变革与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势必压抑市场的活力,挤压创新的空间,阻碍发展和进步。
(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以其自律性和服务性承担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减少了政府管理的压力,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现在,发达国家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比较完善,许多原来由政府管理的事情转由它们自律管理,如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等行业组织,对其行业组织内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认定,发生问题的处理等,由这些组织自己承担。自律管理也是一种公共服务,这种自律性的服务是建立在其内部成员共同利益和自我约束的基础上的。我国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属发展起步阶段。在实际中,一些事项可以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解决,如烹饪、剪裁、电脑软件运用以及产品质量的认证等,可不设行政许可,可交行业组织来办理。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采取哪种手段应当以管理成本高低和效果好坏作为标准。许可同其他管理手段相比较是一种事前的,具有较高管理成本的手段。如果用事后追惩能解决的,就不要用许可手段。如对版权纠纷、侵犯名誉权,就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处罚来解决,就不需要事先许可。又如对于经营销售一般生活用品和工业用品,就不需要用许可手段来管理,可以通过市场监督或行政处罚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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