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 (一)修理物品; (二)打捞物品; (三)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四)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五)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六)其它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