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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年说人与法
2006-12-25 16-18-32

二百年说人与法

———访法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居伊·卡尼维

 

  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在欧洲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欧洲以外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制发展也产生巨大影响。大陆法系正是在《法国民法典》这

样一个范本的指引下得到了发展。《法国民法典》已经成为法国法律与政治中的一个文化里程碑。
  《法国民法典》的缔造者拿破仑曾经预言:“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们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2004年11月5日,为纪念《法国民法典》颁布二百周年,一场别开生面的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应外交部之邀来中国访问的法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居伊·卡尼维出席研讨会并发表了演讲。期间,围绕《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话题,记者对卡尼维进行了专访。
  记者:两个世纪以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民法典进行了一百多次修改,至今仍在法国施行。您认为民法典为什么能保持如此强劲的生命力?
  卡尼维:民法典的最强处就是能够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记者:有评论认为,《法国民法典》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象征,那么,自由和平等的精神在民法典中是如何体现的?
  卡尼维:民法典的内容十分丰富,具体体现为自由和平等、个人财产神圣、意思自治这三项原则,至今仍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年满21岁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人人在民法上都是自由平等的,原则上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权利。这项原则否定了封建特权制,消除了等级差别,人人可以平等而自由地决定自身的行为。
  民法典对私有财产问题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给予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受侵犯。依法典解释,“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如经营、获利、交换、转让、馈赠等等。
  民法典还规定: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非经订约人的相互同意或法律的制止,不得任意修改和废除。除非该契约违反了民法典第六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
  记者:您在演讲中指出,民法典本身只是一个规则,与法官的权力联系在一起才具有意义。法国的法官是如何适用和解释法律的?
  卡尼维:一部法律不管有多全面,也不可能预见一切情况,习俗在演变,社会生活也在改变,法律要适应这种变化就必须改变。民法典也不会是十分完美的,因为它不可能适用各种各样的情况,法官的作用就是要分析、解释法律的含义,补充法律的内容,使法律适合社会的需要。如果每个法官都来创造自己的法律,就会发生混乱,所以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保证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就是法国的最高法院。《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像瑞士的法律那样专门规定解释法律的原则,但法官不能做扩大解释,要避免随意性,要根据平等原则和自然法则,要考虑公正公平,要在实践中总结和摸索,创造一种解释法律的原则。
  法国法官解释法律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最初阶段是在立法者的压力之下,将所有的法律进行逐字解释。法官要重新阅读法律条文,在解释的过程中找出立法者的目的。由于这种解释的局限性,法官不得不寻找一种新方法,即遇到案件时向立法机构了解立法的意图,通过判案来促进法律的发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最高法院有了新的权利和灵活性,可以通过判例告诉人们立法的意图。这是第二个阶段,也是自由解释的阶段,法官摆脱了原文的限制,一切从客观事实出发,把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统一起来。20世纪法国出现了大量的判例,被称为判例的黄金岁月。后来,又出现了新的现象,法官可以参考的外部法律资源越来越多,如宪法、工会法,保险法等,法官在解释民法典时要把所有的法律加以协调。
  记者: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法律一体化也有了呼声,《法国民法典》会如何面对与欧盟法律的冲突和竞争?
  卡尼维:20世纪下半叶,有了超国家法律的概念,欧盟的条例和规则出现了,如欧洲的人权公约。法官不仅要协调民法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关系,还要和超国家的法律协调一致。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这种超国家的法律比国内法具有更高的效力,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官要遵守超国家的法律。法官扮演了双重角色,遵守国内法和欧洲法,如果法官不执行欧洲有关人权的法律,法国就会因此受到谴责。事实上,欧洲的法律也在不断促使《法国民法典》的现代化。如在继承法方面,民法典最初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欧洲人权公约则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记者:欧洲正在制定欧洲统一合同法,您怎么看待民法典的欧洲化?
  卡尼维:法国有自己的民法典,欧盟有欧盟的法律,不可能放弃自己国家的法律来执行欧盟的法律。大多数情况是欧盟制定总的精神,成员国在不违背总原则的情况下制定本国的法律。法国在引入欧盟法时也遇到困难,比如欧盟在消费法方面就有一些规定要求欧盟的成员国必须遵守,法国不得不采取了修改民法典的方式。法国一方面要移植欧盟的法律,另一方面又希望给本国的消费者更多的保护,但欧盟认为欧洲要有一个统一的市场,所有的消费者要受到同样的保护,法律应该是统一的,否则就会破坏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其中也包含了平等的概念。在《法国民法典》和欧盟有关消费方面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国的消费者成了牺牲品。
  欧盟民法典还需要时间,因为民法的内容很多,要各个国家之间协调统一存在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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