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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规制上门销售
所谓上门销售行为(亦称挨户销售行为、访问销售行为)是指企业推销人员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通过宣传劝诱的方法,挨家挨户或向路人推销商品的买卖或促销形式。尽管上门销售行为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
益处,但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因素,必须通过立法对其加以规制。
德国法规制的动因
在多数上门销售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一种毫无准备的意外状态中,而上门销售人员对其推销行为却做好了充足的准备,消费者往往被动接受购买某商品或服务,其购买决定自由和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可能性被“无情”的剥夺或受到不正当的影响。由于消费者对购买决定欠缺充分的考虑,也许根本不需要此商品或此商品不符合其所预想的基本要求,因此往往会后悔其作出的购买决定。基于这一考虑,德国法设定了特殊的法律机制对上门销售行为加以规制。 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把在特定情形下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而实现消费者反悔权的最佳途径就是赋予消费者于特定情形下单方面合法无偿并于一定期限内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德国法依循这一思路,赋予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撤销其基于上门销售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德国法的具体规定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消费者行使撤销其基于上门销售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消费者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为了缔结一个负有有偿给付义务的合同而发出的要约或承诺。即只要求消费者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依德国判例此给付义务不限于价款,还包括酬金、报酬、手续费等。其次,消费者必须在毫无准备的意外状态下,被动签订了上述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在消费者工作区域或某一私人住宅区域通过口头协商签订的合同;(2)在一个由经营者或者由一个为了经营者利益的第三者举办的休闲展览活动中签订的合同;(3)通过在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轮船、飞机等)或在公共通道(如街道、广场、公共公园或车站等)上的意外商谈而签订的合同。出于对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在实践中对上述三项的规定往往做扩大的解释,原则上对上门销售行为规制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经营者营业区域外签订的合同。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不适用该条的规定:(1)保险合同。由于依据德国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当签订一个长于一年的保险合同时,只要被保险人不是商人,其就被赋予了于10天内撤销合同的权利。(2)消费者预订了经营者的上门销售行为。因为于此情形下缺乏消费者的意外性效应。但依据德国法院的判例,以下四种情形下并不排除第三百一十二条的适用:(一)、消费者在经营者或其代理人的劝诱下“被迫”对上门销售行为提出邀请;(二)、消费者事先在一个广告回复卡上请求向其寄发商品说明书,并为了能得到回复而向经营者提供了他的电话号码;(三)、消费者基于某一特定的理由而邀请经营者或其代理人访问,但最终却意外的缔结了另外一个合同;(四)、消费者作为抽奖活动或有奖竞赛的参加者而向经营者提供了其地址。(3)小额销售行为。当消费者缔结的合同所负担的义务即时履行并支付相应价款,而且合同价款不超过40欧元的。(4)消费者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的。消费者对其所从事行为的法律意义已得到了公证机关的明确告知。 对于上门销售行为,经营者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包括:(1)消费者享有不附任何条件且无须任何理由的撤销权。(2)消费者享有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2个星期)以及该期间的起算点。(3)撤销权行使的内容、形式和选择行使的自由。(4)于法定期间内发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即视为符合要求。(5)撤销权相对人的名称和地址。(6)此告知针对的合同,对将来发生的合同或多个合同作出的告知无效。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消费者获悉符合规定的告知的情况下,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为两星期,只要消费者在两星期内发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而不必必须使撤销的意思表示在两个星期内到达相对人。由于此撤销的意思表示为一个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因此此撤销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了意思表示相对人时始为生效。该条同时规定:在消费者未获悉符合规定的告知的情况下,消费者享有的撤销权不消灭;消费者可通过文本形式或通过向经营者寄回合同标的物的形式来表达其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
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上门销售方式有快速发展的趋势,我国确有必要进行相关立法,加强对此类销售方式的规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德国民法典中比较全面完善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就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仍须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首先,要注重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的均衡。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并不是要赋予消费者绝对的优势地位,消费者在上门销售行为中也应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对消费者过于倾斜性的保护导致经营者承担的义务责任过重,使经营者处于一种劣势地位。 其次,要注重本国特色。德国对休闲展览活动中的推销行为有一重要适用例外,即柏林绿色食品周,德国判例认为该活动作为柏林的特色活动具有极大的公益价值目标,并且消费者于此场合下也极易摆脱经营者的诱售行为,因此其不受对上门销售行为规制规定的约束。与此相仿,中国的庙会或类似的赶集活动作为中国一种特定的休闲展览活动,也不宜受上门销售规制规定的约束。此外,由于在中国上门销售行为经营者的代理人往往通过将消费者邀请到其家里进行推销活动,消费者也会处于一种毫无准备的状态中,因此我国也应加强对此种销售方式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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