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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竞争性法律环境鼓励创新
2006-12-25 16-34-49

 用竞争性法律环境鼓励创新

访英特尔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布鲁斯·斯韦尔 布鲁斯·斯韦尔

  


  2006年12月15日上午,在北京嘉里中心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记者采访了

前来参加中国加入WTO五周年活动的布鲁斯·斯韦尔先生,听他畅谈如何建设一个良性竞争的法律环境,来推动知识产权的发展,从而从根本上推动一个创新型的国家。
  斯韦尔对于知识产权对一个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性理解是有切身体会的,他说:“英特尔所处的行业,随处可以体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这个行业中比较重大的交易,不管是在合作伙伴之间,还是在供应商,甚至是在竞争对手之间的交易,很少有不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甚至有的时候,公司之间的这种交易,产生的原动力就是出于知识产权。因此,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所要考虑的是如何借助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环境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样,斯韦尔认为,建立一个良性竞争的法律环境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更是尤为重要。
  斯韦尔用英特尔的发展历史来“现身说法”。他告诉记者,当英特尔在1968年成立的时候,当时公司只有12名员工,靠250万美元风险投资起步。他把英特尔的成功归于当时美国政府对于鼓励企业发展的大环境。他说,在英特尔有个词叫“良性循环”。
  斯韦尔这样解释“良性循环”,即在公平的法律环境的基础之上,会激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进行交易,更多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竞争,更多的竞争将促使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会带来外部投资的增加,而最终带来的结果是创新的增加和生产活动的增加。从一个律师的眼光来看,斯韦尔认为要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有三个要素必不可少:一个强有力的,并且能够真正有效执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部有效的公平竞争法以及法律标准和产业标准制定的模式。
  斯韦尔解释说,一个有效执法的知识产权体系,可以抵制假冒、仿造者“搭便车”,因为这种免费“搭便车”会产生一种背离鼓励创新的现象。而竞争法的保护目的是整个竞争的过程,而不是参与竞争过程中某些或者某个单独的竞争主体的利益。此外,符合市场需求的产业标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在竞争当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好的标准也应该尊重知识产权。
  作为一个在IT行业颇具影响力的跨国企业,英特尔十分关注中国加入WTO以后所产生的变化,斯韦尔在采访中也一再对中国所取得的成就赞不绝口。他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对于任何一个社会,为了执行和实现对WTO的承诺,都要进行许多变化和调整。这不是简单的事情,中国的努力让世界上所有人都感到惊奇,是一个惊喜。在赞叹之余,斯韦尔不忘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强调知识产权对于鼓励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斯韦尔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体系,也就意味着公司企业没有在创新成果基础上,进行商业化的能力和动力。斯韦尔一再强调,要保障创新的成果,必须保证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效率。他解释说,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怎么评判一个执法体系的效率,相当重要的尺度就是,如果要进行一个知识产权诉讼,企业能否预见到它可能发生的结果?而影响这一可信度的原因很多。在中国曾经有人怀疑这种可信度,并把原因归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缺陷。对此说法,斯韦尔不回避自己持否定的观点,他说:“在有些国家,产生可信度的问题是法律本身起草得不好,但是在中国我坚决不同意这个说法。中国有很好的知识产权法律,只是法律在执行时,一些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经验,他们需要接受更多的专业培训。”斯韦尔很高兴在过去的几年中,能够有机会和中国的优秀法官就知识产权立法动态进行学术交流。斯韦尔说,中国已经充分意识到了建立一个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已经选择了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找到一条完全一样的成功模式,大家都是在互相探索学习。英特尔能够有机会参与到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并从这个过程中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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