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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十字宣传歌
2007-12-5 21-22-17

(薅草锣鼓)

司法部, 颁《通则》, 根据《决定》。

定程序, 保质量, 司法鉴定。

讲科学, 守法纪, 操作规范。

鉴定人, 应公正, 独立客观。

遵法律, 当守纪, 保守秘密。

委托人, 未同意, 勿露信息。

法律定, 可除外, 依法进行。

活动中, 按规定, 回避执行。

需出庭, 接通知, 依法作证。

鉴定费, 统一收, 标准规定。

有委托, 出证明, 讲究程序。

供材料, 应完整, 真实可信。

受理否, 在七日, 通知决定。

十六条, 不受理, 七款记牢。

协议书, 应详实, 载明事项。

受理后, 指定好, 人员重要。

近亲属, 有影响, 回避最好。

建制度, 处置牢, 传递材料。

依标准, 守规范, 顺序勿滥。

鉴定书, 签盖章, 记录存档。

特殊人, 需检查, 见证最佳。

遇疑难, 当咨询, 专业领域。

三十日, 完成好, 一般鉴定。

有九款, 可终止, 二十七条。

委托人, 有请求, 补充鉴定。

重鉴定, 可接受, 条款清楚。

鉴定完, 须复核, 违规改过。

出文书, 应严肃, 格式符合。

签盖章, 收执齐, 归卷立档。

本《通则》, 要学好, 程序记牢。

( 董定权)


 

      

                                   责任编辑:鹏飞

来源: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依法治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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