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 法治湖北 | 普法天地 | 依法行政 | 湖北政法 | 法律服务 | 司法考试 | 律师天地 | 法治问吧 | 理论研讨 | 法治资源 | 法治论坛
icon
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发挥心理矫治功能
2008-1-16 17-48-31

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管教民警 鲁海滨

  “心理矫治”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的运用。纵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劳教工作特色不断深入。劳教场所多年来,从萌发、探索和实践心理矫治手段方法,在教育矫治劳教人员违法行为中的大量实践验证:心理矫治方法的运用,已充分发挥出矫治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当我们认真回顾违法劳教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每一细节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运用心理矫治这一科学手段,已经明显凸现出心理矫治的独特功效。继往开来,违法行为矫治将是劳动教养的发展趋势与基本的社会定位,充分运用心理科学的技术和方法矫治违法行为,必将成为劳教场所的主要社会性功能。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模式,为“矫治法”的出台、适应违法行为矫治工作的需要铺平道路,我们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必须明确心理矫治手段的工作目标,才能共同完成做好违法行为矫治工作的任务。
  一 心理矫治实践的初探与尝试
  实践证明心理矫治工作非常重要。所谓心理矫治,是指系统地运用心理学理论、技术和方法,改变人的心理失常的感觉、认识、情绪、性格、态度和行为,帮助消除心理障碍,解除心理问题,调节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预防、改善和排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的工作手段和方法。中央司法部、劳教局对有关“心理矫治”工作方面,进行过相关的提示和规定。
  (一)关于劳教场所心理矫治的提示与规定
  从司法部、劳教局对劳动教养工作下发的文件里,很多都涉及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矫治”方面的工作提示或工作规定。如:1996年5月1日印发的《司法部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2001年3月21日印发的《司法部劳动教养场所所政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司法部劳教局1999年12月1日印发的《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2月6日印发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2月8日印发的《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考评细则(试行)》。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从劳动教养教育矫治工作的设施指标、人员机构和设置方面规定了“心理咨询机构”、“兼专职人员”、“心理治疗室”、“心理咨询室”、“大中队设心理咨询机构”,到教育矫治工作形式和内容规定有“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与行为矫治”、“心理测试资料”,都是把心理治疗与个别谈话教育并列于一体、共列一室。虽没有直接提出“心理矫治”一词,但涉及到“心理矫治”的内容和方法。2003年6月2日发布的《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开始逐步提到“心理矫治”,第二十九条规定:“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针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个别教育,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促使其改变吸毒恶习,矫正其对毒品的依赖心理”;司法部2003年12月22日下发的《司法部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规定:“针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心理特点,开展心理矫治;针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生理特点,开展健康教育”。在这两个《规定》的“教育”章中,针对戒毒劳教人员和未成年劳教人员、针对的“不同情况”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二)初探心理矫治违法行为实践过程
  在摸索劳教场所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工作试点和推广的实践中,受到了各职能部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经请示所领导同意,我们劳教所特别邀请到大专院校心理学教授、心理专家、学者,社会专业心理咨询师和知名兼职心理咨询师,多次来劳教所进行专业理论指导,召开劳教场所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工作研讨会;邀请大学专业心理学教师、社会心理咨询专业人士来劳教所,针对管教民警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过多次培训讲座授课;还特别邀请社会上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分别来劳教所,按照所设置的心理咨询程序,为劳教人员进行过多人次面谈心理咨询;成立了“黄石市劳教所心理矫治工作室”,在管教大队开设了心理咨询信箱,设立了心理辅导员;建立了劳教人员心理测试档案,开设了劳教人员心理辅导课程,为劳教人员编写心理咨询、心理教育学习资料,提供心理教育、心理帮助和心理辅导,心理矫治工作室协助管教大队,组织劳教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活动等。定时对新收容劳教人员进行入所心理测试,掌握劳教人员个性基本特征。不定时分别对不同情况的劳教人员进行全面心理测试,分类掌握在所劳教人员动态心理变化情况,为管理和教育矫治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数据。
  (三)运用心理矫治彰显违法矫治功效
  通过心理矫治的运用,在教育矫治违法行为工作中的尝试受益匪浅,彰显出了违法矫治的强大功效,妥善解决了传统教育中无法解决的劳教人员部分疑难心理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外请专家专业人员指导,内培训练民警的专业人员,结合民警业务素质培训和岗位大练兵,心理矫治专业化队伍建设已初具一定规模,形成了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局部网络体系,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发挥作用。在针对表现“特别”的违法劳教人员教育矫治中,心理矫治促使他们的不良行为得到收敛;劳教人员不良心态大多得到改变;劳教人员的心理压力普遍得到缓解;普遍稳定了劳教人员的思想情绪;劳教人员精神面貌逐步舒展起来。最为突出的是,在所劳教人员与管教民警的对立情绪上获得极大的改善;劳教场所逐年安全稳定,实现了劳教场所事故“零”指标的突破性进展。
  二 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系统地运用心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通过心理测量诊断、咨询和治疗等措施,调整劳教人员的不良情绪,解决其心理问题,消除其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重塑其人格系统的活动。”(《劳动教养学》2002年出版,第260页)。随着心理矫治模式在劳教场所的建立,能够逐步运用心理科学理论,充分发挥心理矫治的特殊功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成劳教场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长效机制,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劳教场所转向违法行为矫治的科学矫治模式。
  (一)对心理矫治违法行为实践的认识
  违法行为矫治是以心理矫治为重要手段,其重要作用在于心理矫治的实效性、长效性。司法部提出了“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总体要求,违法行为矫治将是劳教场所的社会功能所在,通过心理矫治手段促进和提高教育挽救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在教育矫治工作实践中进行了较长时间、大范围、多层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方式、方法、程序、效果的探索,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经过专业理论学习、反复工作实践和开展大讨论的方式,在心理学者专家的指导下,对违法劳教人员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的时空性和实用性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调研,逐步形成了一套我所独具行之有效的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工作理念、思路和方法。劳教场所充分利用心理矫治手段,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仅解决了传统教育工作中较难解决的心理难题,并能够解决好违法行为人员中较深层次甚至无法解决的不良行为习惯心理动因问题。
  (二)对心理矫治工作实践的基本思路
  回思心理矫治工作实践,我们劳教所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思路有:通过心理测验,掌握劳教人员群体心理特征和特殊个体行为特征;通过言语谈话交流,化解劳教人员整体的心理对立情绪;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劳教人员不良的心理压力;通过心理健康常识学习,调整劳教人员的心理平衡。通过交心谈心,构建劳教人员与管教民警良好的管教人际关系;通过心理辅导课程活动的开展,走进劳教人员的心理世界;通过综合心理教育,拨开劳教人员的心理迷雾;通过心理咨询,为劳教人员提供自己解决心理问题的方法、帮助劳教人员自己解决心理的问题、扶助劳教人员走出心理的误区。通过组织劳教人员集中教学,满足劳教人员学习的心理需求;通过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弥补劳教人员的心理缺失;通过思想行为品德教育,激发劳教人员自身转变的心理行为动因;通过配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训练,转变劳教人员的不良行为习惯;通过充分挖掘利用劳教人员的心理资源,促进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发展。总之,通过有效的心理矫治,促使劳教人员改变自身的不良行为习惯,达到教育矫治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对科学矫治违法行为的理性思考
  针对具有违法行为劳教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践的理性思考,劳教场所心理矫治,是根据劳教人员群体结构显露的心理特点,劳教人员外在的违法行为表现和不良行为习惯的表露,结合在场所设置的这种特殊环境中受到一定的行为约束,分析掌握劳教人员隐性的心理行为动因,改变劳教人员内在的不良心理品质的过程。因此,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不良行为习惯重在心理矫治手段的科学运用。在劳教场所教育矫治工作中运用的心理矫治,是教育矫治违法行为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更是违法行为矫治这项复杂系统工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当前,明确心理矫治工作目标,把握心理矫治定位在实现劳教工作的终极目的,是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中心内容,不仅为劳教场所顺利转向具有违法行为矫治较强功能的教育矫治场所,而且通过不断实践不断认识、反复实践创新认识的良性循环的认识过程,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独具中国特色的违法行为心理矫治理念。
  三 提高质量必须明确心理矫治目标
  2006年11月1日司法部劳教局印发的《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是指劳教场所系统地运用心理学理论、技术和方法,帮助劳教人员调节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的活动”。规定心理矫治工作是教育挽救违法劳教人员、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的重要手段。不言而喻,心理矫治手段正式纳入矫治违法行为工作的科学模式中。
  (一)心理矫治是提高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提高教育挽救质量,是充分体现劳教场所矫治违法行为这种社会功能的强弱,其实质体现在减少和预防社会违法与犯罪的功效上。改变劳教人员违法行为习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改变违法行为习惯的不良心理品质。教育挽救劳教人员是通过实施有效的教育矫治手段和方法,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则必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也必须实施科学规范的教育矫治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劳教场所建立科学规范的心理矫治模式是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必然,科学的心理矫治方法也是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有效地矫治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
  (二)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是心理矫治的现实目标
  在劳动教养教育工作改革创新过程中,心理矫治运用于劳教人员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是以提高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为目标,达到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为目的。继承传统教育模式中的精华,开辟新的科学方法,解决传统教育中无法解决难题。心理矫治方法的探索和运用,就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运用心理学理论、技术和方法,调节违法劳教人员情绪,改变劳教人员认知,预防改善消除劳教人员心理问题,促进劳教人员心理健康,是劳教人员心理矫治的基本目的,其目标和方向,都是为了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切实提高教育挽救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说,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是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的现实性目标。
  (三)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必须明确心理矫治目标
  群体中每一个劳教人员个体状况都不一样,接受教育矫治的标准和提高质量的水平不尽相同。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总是以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为目标,在具体内容上也是针对劳教人员不同状况进行工作的。如《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中,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内容就包括了对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四个方面”;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劳教场所应当帮助“不同类型”的劳教人员从心理上分析导致违法犯罪的原因,了解掌握自我矫治的途径和方法。在特定时期或者发生特定事件时,应当通过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预防和缓解劳教人员可能产生的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上述规定中的心理矫治工作内容“四个方面”、帮助“不同类型”劳教人员、“针对性的专题教育”,从多个方面说明了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具体方法都是不尽相同的。心理矫治总的目标是“提高质量”,因此,确定每一劳教人员心理矫治的方向和具体目标都不相同,必须根据各劳教人员个体情况确定心理矫治的具体目标。在入所心理测验分析评估的结果上,建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档案,提出分类管教建议反馈给管教部门;通过普遍的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相对稳定劳教人员的情绪;根据劳教人员存在心理问题的心理状态,确定具体的心理矫治目标,综合运用心理矫治手段,按劳教人员的申请和需求,及时安排心理咨询和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出台,充分肯定,在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实践中,矫治劳教人员违法行为习惯、调节劳教人员心理不良情绪和帮助劳教人员解决各种心理问题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劳教场所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同时表明,心理矫治工作将成为教育矫治违法行为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在防范安全稳定、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提升矫治违法行为工作水平,是一非常重要的方法手段和有效途径。心理矫治的方法和手段在劳教场所运用,还是一个“新生儿”,她需要各级领导的进一步关注与支持和广大民警精心呵护。在具体对劳教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路和具体做法上,更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开拓思路,更新观念,理性思考,在违法行为心理矫治的实际工作中,反复实践验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违法矫治科学理

 

 

                              责任编辑:鹏飞

 


来源:黄石市依法治市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