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益民 肖 霄
法律监督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则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其具体内涵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即具有特定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工商、税务、监察、人事等以及行政系统内部的管理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即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包括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学者的监督;包括新闻媒体和社会公民的监督等等诸如此类的监督,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十分艰巨庞大的系统工程。法律监督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法制社会的进程,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质量。因此,如何更好的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既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社会人文课题,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监督工作者必须面对和承担的责任。笔者结合社会生活现实,联系工作实践感知,深深的体会到做好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具备法律规范的科学适用、社会环境的文明和谐、监督主体的良好素养三个基本条件,就像长宽高是三维空间必须的条件定式一样。下面,笔者就以上法律监督的三个基本条件从广义宏观上作一探讨。 一、法律规范的科学适用是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 法律规范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所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社会的价值准则,是人们的行为标准,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标尺。科学适用就是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符合现实时代特点,有利于人们的生活把握,有利于管理的合理操作,有利于现实的健康发展。法律规范必须科学适用,是由以下三个方面决定的: 第一,法律规范的科学适用,是由法律监督的目的意义决定的。谁都知道,人们之所以忙碌奔波,社会之所以动荡改革,无不是为了人民的生活幸福,为了社会的文明进步,而社会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需要秩序和准则,需要约束和戒律,这就是法律。让秩序准则、约束戒律发挥它固有的作用,实现其设定的价值,这就是监督,可以说法律监督是为社会文明进步服务的,是为规范秩序而诞生的,如果我们赖以实施的戒律准则、法律规范空洞无物、不着边际,甚至自相矛盾、难以操作,那么就起不到规范秩序、维护准则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就不可能健康向上,人民生活也不可能安宁稳定,工作面貌也不可能秩序井然,在司法执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甚至于多法矛盾,不好操作的现象,比如,劳教管理、社区矫正都没有立法,只能办特色、搞试点,难免受制于人的水平和感情因素以及各单位部门配合程度的制约,《监狱法》没有细则,司法鉴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外,公检法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实际上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仍未解决,等等这些,无不是立法层面上不科学适用的原因。 第二,法律规范的科学适用,是由法律监督的效果决定的。社会文明进步需要法律规范的科学适用,这不仅是法律监督的目的使然,更是法律监督的效果需求,人们不仅需要良好的愿望,更需要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成果和安宁怡然的心灵感知。法律规范符合客观实际,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价值尺度、戒律标准有利于社会的认同和人们的诚服,就会更有利于得到贯彻和落实,取得良好地法律效果。除了人们的认同接受,关键就是要严格的司法和执法,在现实生活中,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已有五百多部法律,有浩如烟海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度,之所以人们感叹社会不公、秩序不忧、环境不良,主要原因就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依法行政不够,医疗教育领域的乱收费屡禁不绝,冤假错案、野蛮动迁、贪腐权钱屡见报端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除了社会改革过程中的体制原因外,就是法律规范的设计不科学,有些问题的管理是都可以管,有都可以不管,你可以这管,他可以那管,权责不明、责任不清,有些法律是“部门法”,是相互妥协的结果,导致不好监督、无法监督,因此难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法律规范的科学适用,是由法律监督的动力源泉决定的。法律监督是人的工作,既是人的工作,就有精神所支配,就会有是非正邪的判断,有良好愿望的追求。法律监督本身是非常神圣的工作,为社会的文明进步保驾护航,为规范准则的有效落实、查疏堵漏,正义善良的人们都会为之倾注心血、感情、时间和精力。为正义的事业奉献和努力,这就是力量的源泉,是创新和开拓的动力。但如果法律规范不是科学适用,不能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不能构建社会的和谐进步,甚至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与人民的意愿背道而驰,这样的戒律和准则就没有实施的必要,就会使监督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念和信心大打折扣,就会缺少工作的神圣感和责任感,减少工作的动力和决心。要保障法律规范的科学适用,就应该在法律源头上作文章,立法部门要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想什么,社会发展要什么,立法决策定什么,要广泛的征求意见,不搞“部门法”、“妥协法”、“模糊法”,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意志,社会健康发展的保护神。 二、社会环境的文明和谐是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 科学适用的法律规范,只是提供了法律监督的前提条件,但在法律监督的实践过程中,是否通畅愉悦,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就涉及到社会环境问题,牵扯到领导决策层的支持,社会各界的参与与舆论喉舌的导向。 一是领导部门的认真配合,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法律监督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十分细致和琐碎的工作,与落后、腐朽、专制、愚昧以及违法乱纪必然产生冲突,没有巨大的力量后盾做保证,是无法做好的。在中国社会“官本位”、“权至上”的封建残余还有相当市场的情况下,如果法律监督受制于权、屈服于官,就会使法律监督违背初衷、变味无效,公平正义的愿望、风清气正的理想就会成为天方夜谭,市场管理中的暴力抗法、煤矿悲剧中的监督受阻,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法院不能独立办案,人大的干部任免不能自主决定,甚至于有的干部“带病”提拔,劳动法颁布数十年都无法实施到位,无一不是权力和利益作怪,这些都是地方领导部门没有很好配合的缘故,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背道而驰。实践证明凡是党委政府开明贤达、依法行政、热情关怀法制工作,积极支持监督部门的严格管理、不徇私情,哪里执法效率就高,监督效果就好,哪里就会风清气正、文明祥和。 二是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有利于法律监督的质量。法律监督要靠领导决策部门的推动,但同时也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参与,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律监督工作本身就是社会性的广泛工作,与各行各业人民群众有些千丝万缕的关系,如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这牵涉到行业部门和社区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落实情况。五年普法工作的检查,也牵涉到行业领域、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如果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不热心支持、积极参与,不认真的学法、懂法,就不可能有知法、守法的成果,就不可能有民主法制的进步。紧紧依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不仅是执政党管理国家的精髓,也是依法治国、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旨。社会实践说明,整治教育医疗领域的乱收费,只有人民群众通过切身体验,才掌握到第一手材料;腐败分子8小时以外的声色犬马也只有人民群众看得明白,有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法律监督工作才能做得彻底、提高质量。 三是舆论传媒的喉舌鼓呼,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的影响。法律监督是靠潜在的威慑力量发挥其效能的,法律监督的其效果表现实质是让违法乱纪的坏人坏事脱离舒适体面的生活状态,受到应有的痛苦和惩罚。而惩罚痛苦,让人民受到教益的莫过于全方位的社会影响,达到此目的非舆论传媒莫属,几乎世界上每个执政党都十分重视舆论喉舌的宣传导向。一个煤矿瓦斯爆炸,几十条生命瞬间殒灭,随着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的影像电波和图象文字的传播,全国乃至世界瞬间就知道了事情的真相,人们的心灵情感顷刻就会汇集成潮,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就会立于众目睽睽之下,舆论道德良知的压力,就会铺天盖地而来,严厉的司法诉讼惩戒就会乘势而上,坏人坏事立马成为过街老鼠。这就是舆论传媒不可比拟的威力,正确的舆论导向总是根植于人民群众,忠实于法律道德,反映着现实真相,鞭笞着邪恶腐败。它是社会环境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只要舆论传媒的大力支持,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影响威慑一定会大大增强。 三、监督主体的良好素养是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保障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那么其监督主体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别,无论是机关组织团体,还是社会人民群众,其监督主体的工作最终都要落到社会公民的身上,由人来实施,因此,作为实际监督主体的人的品格素养,是做好法律监督的最终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具备公道正派的道德情操。公道正派是道德情操的范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公道正派的人具有坚定的人生信念和明确的人生态度,其最大的特点是处事待人常怀原则二字,公字当先,正义在前,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就是遵纪守法,表现在工作业务上,就是照章办事,对违法乱纪者,总是嫉恶如仇,决不同流合污,用这样的人执法,有这样的人把关,坏人就没有市场,坏事就不会蔓延,就会像审计长李金华一样用审计风暴荡涤金融污水,就不会像药品食品监督局长郑筱萸违背良心、祸国殃民,公道正派、忠于法律的人越多,权力越大,法律规范就会执行的越好,社会文明层次就会越来越高。 其二,要具备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既纷繁复杂又细致琐碎的工作,不仅要监督普通公民的遵纪守法,而且更重要的要监督领导决策机关、司法执法部门、行政组织机构等的执法工作情况,要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形形色色群体,如果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者不具备良好的思想素养和过硬的工作作风,动作缓慢、作风疲塌,就会贻误战机、坐失良机、失去先机,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一有风吹草动就毁灭罪证、抗拒法律、逃避惩罚,这是值得每个执法者必须警醒的。 其三,要具备驾轻就熟的专业功底。法律监督工作是非常神圣的工作,同时也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对相关的行业部门实施的法律实体和程序必须要非常的熟悉和了解,不能不求甚解,甚至一知半解,乃至一窍不通,外行监督内行,就不可能知道问题出在哪里,错误原因何在,就像盲人摸象一样,工作是落实不到位的。有些部门在执法检查过后,问题照出,如山西有一个煤矿,刚挂上检查合格的牌子就出了问题,其安全监督员对瓦斯浓度的危险指数都搞不清楚,出现爆炸塌方也就在所难免。这些除了道德素养不够,敬业精神不强以外,就是缺少专业的训练和知识的学习,现在我们有些部门和领导同志,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往往热衷于听汇报、走过场,而不注重查台账,注重程序分析,这样的检查效果是不可能好的。还有的单位部门责任状签了一大堆,出了问题却不知道按责任状处理,有的领导干部工作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对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都说不清、道不明,法治理念、行政概念、管理观念一点都没有具备,这样来指导工作是非常危险的,没有良好的专业素养,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工作肯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法律监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性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只有制定科学适用的法律规范,酿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监督主体的专业素养,法律监督工作就会取得应有的成效,文明和谐的社会就会早日建成。
(作者系黄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法制调研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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