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安系我市一名法律工作者,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
从原告赵德安提供的诉状,记者发现被告为市鲜菜园酒楼及业主吴运朋。
原告赵德安称,今年4月6日下午6时许,原告到被告处进餐消费,当时点了菜品和酒水,合计52元。被告在他就餐前没有告知一次性餐具需要收费,而是在他结账时直接收取3 元“餐具费”共计55元 ,原告当场拒绝缴纳,只同意结清52元。在原告欲离开时,被告的工作人员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让原告离开酒店,强行收取3元“餐具费”,原告被迫支付了55元。事后,原告携带数码相机再次返回被告酒楼处,再次要求被告工作人员退还“餐具费”3元 ,遭到被告的拒绝。 赵德安称,被告的上述做法首先构成了对原告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被告酒楼为了赚取餐具费之利润,只提供收费的一次性餐具,没有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这更是对原告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原告消费结束后为菜品和酒水“埋单”,实际就是对被告酒楼提供的所有服务支付了费用。因为包括一次性餐具在内的所有经营成本,本应都已事先计入菜品价格当中了。如果被告酒楼在收取菜价之后另行收取一次性餐具费,无异于是向被告消费者重复收取费用,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赵德安认为,为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并承担相应的消毒费用,是《食品卫生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餐饮服务作出的规定。被告酒楼作为饮食服务的提供者,本应承担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饮食条件之义务,提供一次性餐具、对餐具进行消毒等属于酒楼的法定责任,而以保证顾客健康名义收取一次性餐具费或消毒费,则等于是将酒楼的义务转嫁给了消费者。 赵德安表示,向顾客收取所谓一次性餐具费,可能是当前绝大多数餐饮企业的通行做法,但是餐饮企业通过相互默认、“约定俗成”地达成一些违法“行规”,是变相的串通收取餐具费行为,其实质就是联合起来向顾客多收费,所以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来予以规范,改变这种有违公平的错误做法, 确认被告有义务为原告免费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不得另行收费,给予消费者充分的消费选择权, 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正义。 对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处如下诉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决被告退还多收取的“餐具费”3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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