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东县司法局新修定出台的“机关管理一百条”,对公务用车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从而为树立警车形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是规定局机关领导干部和职工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私自驾驶公车,不得动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公车不得外借,外单位或本局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如因出借车辆造成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是局机关车辆外出实行派车制度,统一由办公室调度;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凭办公室出车通知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加强对公务用车司机的安全教育,确保行车安全。 三是严格控制公车使用费用。对公车实行月行驶里程和燃料消耗核对制度;公车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和报修单制度,维修费用较大的,需事先经分管局长同意;定期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开公车开支费用。(田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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