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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检察院不让无罪者受追究
2008-5-14 17-15-44

  5月6日,笔者从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对2名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较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的应用,把住了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实现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
  4月21日,该院侦查监督科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樊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公安机关认定樊某于4月16日下午17时许,在大冶市区观山加油站,见15岁的胡某独自一人行走,便尾随其至观山货场,趁无人之机,抢走其口袋内的现金12元,被群众发现后现场抓获。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时使用的是轻微暴力,索取的钱财数额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同月28日,该院对其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5月5日,该院还对一名因民事纠纷,过失致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徐某也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依法不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鹏飞


来源:黄石市依法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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