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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 服务行业实施行政许可暂行规程
2008-7-2 11-4-50

  一、项目名称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
  二、设定依据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从事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实施机关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
  四、受理单位 县级以上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五、许可对象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者
  六、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
  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技能认证。
  七、许可数量 一件
  八、报送材料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证书;
  (二)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维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许可证》,须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填写《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行业管理机构接收材料并登记后,对申请者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
  (三)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是否需要申请者补正材料;
  (四)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考察评审,出具初审报告,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上级行业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五)各市、州行业管理机构复核汇总,签署复核意见后上报省行业管理机构。省行业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信息产业厅;
  (六)省信息产业厅终审后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者核发《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七)省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送达省信息产业厅的许可决定,并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在按法律程序送达后,要逐一编号、建档和存档;
  (八)对经营者要求变更业务的,经申请,许可机关按许可程序重新核准办证;
  (九)对经营者要求终止业务的,经申请,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收回《许可证》,逐级上报至省行业管理机构后,由省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省信息产业厅;
  (十)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可向原受理单位申请补办,原受理单位可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申请;省信息产业厅经核实,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十一)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对所辖地《许可证》的办理情况,每月通过《备案表》(见附件二)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许可事项的执法监督和检查,以及听证和复议应诉工作。
  (十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许可证》及其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制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设计、印制。
  十、办理期限
  (一)对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申请变更、终止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暂行规程的社会公告。
  十二、许可经费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预发[2005]36号)文件要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所需经费,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预算,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请许可的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本规程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鹏飞


来源:湖北省信息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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