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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依法相助两名学生迷途知返
2008-7-24 16-25-33

  “我今后决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我要好好读书,认真学习法律,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感谢法官和律师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当黄石市某中专学校学生刘××和大冶市姜桥中学学生刘某接到大冶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时表达了前述想法。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将时光拉回到2007年6月份的一天。
  2007年6月20日晚,刘××回到大冶市金湖街办姜桥村的家中休息时,其同村伙伴刘某在同学刘志剑等人邀约下来到他家约他去“滚地雷”。由于一时好奇,刘××和伙伴刘某和刘志剑、刘枫、叶东海等人前往姜桥村刘子博路段的公路上拦出租车。连拦几辆出租车,由于司机警觉没有一辆被拦下。此时,叶东海提出抢劫出租车。见此情形刘××邀约刘某回家,就在他们转身没走几步时,被其同学刘志剑拦转身。后来在叶东海的安排下,刘志剑和刘枫手拉手站在路中间拦车,叶东海持水果刀进行威胁,刘××和刘某坐在出租车后坐上押车。此举果然奏效。他们终于拦停了一辆返城的出租车,并顺利抢走了被害人王某身上现金270余元和诺基亚6030型手机一部。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在整个抢劫过程中,刘××和刘某坐在出租车后座上一言未发,也未动手伤害被害人。事后,刘××和刘某也未分得任何赃款赃物。后来在刘××的劝说下刘某于2008年3月6日到大冶市公安局金湖派出所投案自首。就在刘某准备期末考试结束后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2008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从学校带走并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大冶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鉴于两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大冶市人民法院决定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受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中心律师刘军强,律师吴桢、助理律师吴礼学分别担任刘××和刘某的辩护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中心三名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分别找2名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到相关单位和学校进行走访。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三名律师依法提出了刘××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两名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且系初犯。同时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等几点辩护意见,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刘××和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给予2名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继续学业的机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委托大冶市社区矫正办对2名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在大冶市社区矫正办提出对两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后,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依法作出: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判决。接到判决书后,两名被告人十分激动,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鹏飞


来源:黄石市依法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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