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山县司法局罗店司法所远赴应城市人民医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为司法所便捷灵活、公平公正、无偿服务的调解方式所感动,自愿达成了13.3193万元的赔付协议。 今年年初,孙某在湖北省输变电器安装工程公司承包某工程,雇请罗店镇马岭村村民乔正明从事搬运工作。7月26日下午,乔某在搬运线盘时被身旁倒塌的线盘砸断双腿。事发后孙某立即将乔某送至武汉市关山十二医院救治,后转院到协和医院,待乔某病情稳定后,又将乔某转至应城市人民医院医治。8月11日,在应城市人民医院,乔某向孙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事项,孙某认为自己已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等达7万元,其他费用应由工程公司支付,不同意赔付后期治疗等费用。双方协商不一致,陷入僵局,乔正明拒不出院,并叫家属到罗店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罗店司法所受理纠纷申请后, 该司法所长于8月12日奔赴应城市人民医院进行调解,在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后,对一方当事人孙某做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明确阐明:雇主雇请雇工从事劳动的,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雇主依法应对雇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条规定,发包人知道接受发包人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即孙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工乔某受伤负责,可以先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然后再找到发包方协商或起诉索赔。同时,告知孙某选择民事调解这种方式来公平解决纠纷,不需要交纳什么费用,方便快捷,合法的调解协议书也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等。孙某经过反复考虑,从自己承包工程进展实际情况出发,最后同意就其与乔某人身损害案进行调解。在罗店司法所长的主持下,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了公平协商,经过6个多小时的反复磋商调解,在统一纠纷双方意见后,当晚八点多钟才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应城市人民医院病房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双方责任和有关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孙某应当赔付乔某各项费用共计13.3193万元,已付7万元,尚欠63193元当场付款23193元,下欠款项分二次全部付清。签定调解协议书后,乔某紧紧握着司法所长的手连声感激,并愉快地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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